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509执81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泽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苏蠡路63号。
法定代表人:顾荣泉。
被执行人:苏州康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区松陵镇励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胡启明。
原告江苏泽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康顺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09民初145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一、被告苏州康顺置业有限公司同意归还原告江苏泽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工程保证金100万元,并同意支付利息70000元,于2018年9月5日之前付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2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2982元,由被告苏州康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告苏州康顺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132982.00元,执行费13730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8年10月3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2.执行中,本院两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反馈如下:
(1)被执行人无值得扣划的银行存款;(2)被执行人无值得扣划的网络银行存款;(3)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4)被执行人无证券、工商等数据信息。
3.2018年10月25日,本院向苏州市吴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苏州康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吴江区××以南、××路以东的证号为江国用(2013)第01127006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土地使用权已被本院多次查封(已查封至2021年9月3日),被执行人在对上述土地开发建设过程中,因资金问题引起多起诉讼,本院另案将统一处理。以上查封措施到期后,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该项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4.2018年11月2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苏州康顺置业有限公司办公场所进行了搜查。
5.2019年2月18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召开听证会后,申请人又撤回破产申请。
6.2019年9月2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其表示无法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名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外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波
审判员 王 健
审判员 沈 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喆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