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泽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泽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中程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国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6执46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苏蠡路**。
法定代表人顾荣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明媛、瞿亚东,江苏新高的(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转塘街道转塘科技经济区块******
法定代表人姜东,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州国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宝带东路****
法定代表人周明华,该公司董事长。
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中程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国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06民初82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中程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8101841.29元、截至2020年8月11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651255.40元及以人民币8101841.29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2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苏州国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就上述中程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工程款8101841.29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330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司法鉴定费用225700元,合计344003元,由中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70931元。权利人江苏***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中程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国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中程科技有限公司支付9024027.69元及相应利息(其中苏州国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8101841.29元为限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已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执行标的9024027.69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72520元。
执行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国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69750.29元,扣除应由苏州国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的执行费67909元后,余款8101841.29元已退付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中苏州国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义务部分已全部执行完毕。
2020年11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要求撤销本案对中程科技有限公司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执行中可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本次执行程序中,涉苏州国融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部分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后,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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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王长栋
审判员  李跃辉
审判员  陈建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