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正翔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正翔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14民初2506号
原告:江苏正翔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5555202028,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砖墙经济园**。
法定代表人:徐翔,江苏正翔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云巧,江苏奋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伟,江苏苏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南京市六合区。
原告江苏正翔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受理。2018年6月20日原告江苏正翔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江苏正翔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正翔智能化系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陈昊阳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思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