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执902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优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窨子山**。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欣达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欣达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海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嵩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南京优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海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南京仲裁委员会(2019)**字第1055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南京仲裁委员会(2019)**字第1055号仲裁裁决由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孙 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