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05财保3号
申请人:南京优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窨子山5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海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嵩山路121号3幢2**106室。
负责人:***。
申请人南京优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海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南京优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2019年12月9日,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办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优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仲裁程序的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南京海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刘 艳
书 记 员 王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