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辖终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9月10日生,住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京海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嵩山路121号3幢2**106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海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4民初71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为债权转让纠纷,两被告及原告住所、地址均不在雨花台区,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的理由不成立,本案性质不属于工程合同纠纷,而属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没有涉及工程本身,债权转让纠纷当事人为东宝南京分公司、***、***及南京海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综上,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工程款债权转让,债务人与受让人因债务履行发生的纠纷,应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案涉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伟
审判员 杨 敏
审判员 韦 韬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