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海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建邺区恒强木线条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南京海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105执3138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市建邺区恒强木线条经营部,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
经营者:***。
被执行人:南京海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南京市建邺区恒强木线条经营部与南京海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105民初81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南京海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建邺区恒强木线条经营部货款848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即从2018年1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的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南京海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南京海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南京市建邺区恒强木线条经营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截止2019年4月22日,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0.06元;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另查明被执行人在南京市辖区内名下无不动产。除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在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其表示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黄健
审判员陆真国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杨校
见习书记员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