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吉祥铝业(长兴)有限公司与宁波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522民初6749号
原告:吉祥铝业(长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叶文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宇,上海尚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荣前,上海尚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
法定代表人:王家辉,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龚建军,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祥铝业(长兴)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系其自行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吉祥铝业(长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22元,减半收取2661元,鉴定费5455元,合计8116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赵耀中
审 判 员  张 蕾
人民陪审员  洪 波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许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