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波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利尔达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10民初11235号
原告:***
被告:宁波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
法定代表人:王家辉。
被告:浙江利尔达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陈凯,总经理。
被告:黄永雄,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宁波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利尔达物联网技术有限公司、黄永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94元,减半收取5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俞丽丽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无
书记员  孙亚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