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浙0105执保319号
申请执行人***利尔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428384-8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5民初679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宁波银行的23×××93的存款人民币217773.13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方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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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