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弘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甬镇执民字第3-1号

申请执行人:***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镇海新恒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郁能建。

***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镇海新恒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2014)甬镇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镇海新恒德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涉案标的巨大,其名下300余套房屋均被另案先行查封,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亦未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甬镇执民字第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罗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书 记员    杨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