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百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百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民终106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百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北门路1588号5号房。
法定代表人:戴兰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为艾,江苏澹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辉,男,198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上诉人苏州百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木公司)、蔡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3民初3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木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蔡辉无证据证明其违法解除,应当驳回其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诉请,而不能直接支持经济补偿金;2、蔡辉的工资、油补等费用已足额支付;3、蔡辉无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报销款,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蔡辉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关于其应得工资总额与已实发工资总额的核定有误;2、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系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当,应系百木公司单方解除。
百木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其不支付蔡辉2017年5月至2018年7月工资差额、2018年8月份工资及在职期间油补76053.78元;2、判决其不支付蔡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0.01元;3、判决其不支付蔡辉报销款1162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蔡辉于2017年5月4日入职百木公司,系公司副总经理,双方签订有2017年5月4日至2018年5月3日止的劳动合同,百木公司未为蔡辉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一审审理中,蔡辉提供其与百木公司之间的书面劳动合同,该合同在劳动报酬条款下约定年薪200000元,每月发放10000元以及1000元/月的油补,剩余薪资于农历年前或自合同入职日期满一周年前一次性发放。百木公司对该份劳动合同不予认可,认为该合同系蔡辉在任职公司副总经理时,利用职权所填写的虚假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期间的正常出勤月份,蔡辉每月实发工资均为11000元(含1000元/月油补)。
一审审理中,蔡辉提供了其与百木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兰国的录音,录音中,蔡辉索要其2018年8月份工资,戴兰国称“8月份工资要给你,然后去年钱要给你,今年钱要给你”。
关于劳动关系解除,蔡辉称系被百木公司开除,并提供离职通知书复印件一份,该复印件有戴兰国签字字样以及百木公司盖章字样,其中载明百木公司要求蔡辉于8月20日至8月24日之间到公司交接好工作并办理离职手续,离职通知书中载明离职原因为“被辞退”,该通知书同时备注,如截止下月发薪日之前没有发现工作遗留问题,工资正常结算到8月31日。百木公司对该离职通知书不予认可。而在蔡辉与戴兰国的对话录音(2018年8月18日)中,戴兰国有“开开心心的来,开开心心的走,这是遇到窘境了,你懂吧”、“不需要,不需要,你听我说就行了,你不要太执着了,没有必要的,你就把事情你一天交接完了,两天交接完了也行,不需要来的,交接的时候你来一下就行,其余的不需要来”等陈述,双方就工作交接事宜进行了沟通。2018年8月11日,蔡辉女儿出生,当月其休护理假15天,蔡辉称其当月另休事假3天。
依据蔡辉银行明细所记载的工资发放记录,同时比对蔡辉管理期间签字的工资表,百木公司已发放蔡辉2017年5月份至2018年8月份工资共计225507元。关于蔡辉主张的报销款,蔡辉提供了费用报销单2份,金额共计1162元。
蔡辉因与百木公司劳动争议,向昆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百木公司支付2017年5月至2018年7月期间工资差额45000.1元、2018年8月份工资16666.7元、油补15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6666.67元、报销款1162元。该委此后作出裁决:百木公司支付蔡辉2017年5月至2018年7月工资差额、2018年8月份工资共计76053.78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0.01元、报销款1162元。该裁决非终局裁决,百木公司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以上事实由仲裁裁决书、工资表、转账记录、银行明细、离职通知书、照片、离职交接单、录音、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关于劳动合同,蔡辉每月的实发工资金额以及金额组成与劳动合同载明的发放方式一致,即每月10000元+1000元/月的油补,合同所载明的基本信息、起始日期、岗位信息也与实际情况一致,此外,百木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兰国在另案中向另案劳动者代纯出具的结欠工资付款承诺亦能证明固定年薪制的适用,该行为与百木公司在本案与另案中的陈述均互相矛盾,百木公司有违诚信诉讼原则,综上,一审法院采信蔡辉关于薪资标准的陈述,百木公司应当按约履行足额支付工资报酬的义务。至于离职通知书,该通知书虽为复印件,但离职通知书所载明的内容,即解除是由公司作出,与录音中戴兰国的表示相符,一审法院予以采信,依据通知书中所示,一审法院对于2018年8月份的工资计算至8月31日。经核,百木公司应支付蔡辉2017年5月至2018年8月期间工资共计265053.77元,故百木公司还须支付差额39546.77元。关于解除事宜,依据离职通知书记载,百木公司系主动解除,但从蔡辉与戴兰国的对话录音中可以看出,蔡辉本人对于公司因经营状况不佳而选择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也并无异议,故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因参照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予以处理,结合蔡辉的工作年限以及工资标准(200000元/年),百木公司应支付蔡辉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000元。关于报销款,蔡辉已提供报销单予以初步证明,一审法院予以采信,百木公司应予以支付,金额为1162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百木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蔡辉2017年5月至2018年8月期间工资差额合计39546.77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000元、报销款1162元,合计65708.77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百木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认定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工资差额及油补,蔡辉提供了其与百木公司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其中对薪资标准作出了明确约定,百木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足额向蔡辉支付劳动报酬。百木公司主张劳动合同上的公章系蔡辉私自加盖,但未就此提供任何证据,本院碍难采信。经核算,一审法院认定百木公司须支付差额39546.77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蔡辉主张的违法解除赔偿金,蔡辉提供了公司出具的离职通知书,该通知书虽为复印件,但离职通知书所载内容与录音中百木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兰国的表述相符,应认定系百木公司主动提出解除,但从蔡辉与戴兰国的对话录音中可以看出,蔡辉本人对于公司因经营状况不佳而选择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表示同意,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百木公司应支付蔡辉经济补偿金。虽蔡辉主张的系违法解除赔偿金,但其对经济补偿金具有涵盖性,一审法院直接判决百木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
关于报销款,蔡辉提供了报销单予以初步证明,而百木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反驳,一审法院予以采信,认定百木公司应支付报销款1162元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百木公司、蔡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苏州百木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蔡辉各负担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 立
审 判 员  汪 文
审 判 员  锁文举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俞 渊
书 记 员  王 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