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新海宜智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新海宜智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斯莱克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08民初5400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7月27日签订的《涡阳县城区亮化工程( 设计施工一体化) 工程LED灯具采购分包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合同履约过程中如出现问题,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经本院核实,合同签署地在甲方公司(即本案原告公司),故本案应当由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即原告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告公司所在地在苏州工业园区泾茂路168号,该地址属于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本案依法应移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裁定主文 本案移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 权利告知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浦 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静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