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305执7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0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德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元觉街道繁府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2556161440T。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依据浙温瓯海劳人仲案(2022)441号仲裁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经查,被执行人***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立案前已履行还款义务,本案无需强制执行,故本案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本案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