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881民初4066号
原告:***某服务部。
经营者: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温州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兼经理。
原告***某服务部与被告温州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以被告已将涉案款项支付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