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一都建设有限公司

达州市金龙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与四川中青置业有限公司、苍南县苍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温州市一都建设有限公司、***、***、***、***、刘集、***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7财保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四川中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办事处中青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王碧龙,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达州市金龙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县南外镇石河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梁朝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达州市金龙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青置业有限公司、苍南县苍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温州市一都建设有限公司、***、***、***、**设、**、***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7)川17财保3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了苍南县苍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等作为股东的四川中青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0万元的房产。四川中青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达州市金龙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青置业有限公司、苍南县苍龙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温州市一都建设有限公司、***、***、***、**设、**、***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2日作出(2017)川17民初44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告达州市金龙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后该公司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又于2019年8月1日作出(2019)川民终35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表明达州市金龙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对其诉前申请保全的财产已无期待权利,依法应当解除该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中青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下列房屋的查封:1、位于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杨柳路188号中青国际家居建材生活广场家居精品馆1号楼(产权证号:201501310152)5-1至5-46号门市;2、位于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杨柳路188号中青国际家居建材生活广场家居精品馆2号楼5-1至5-39号门市;3、位于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翠屏街道杨柳路188号中青国际家居建材生活广场家居精品馆3号楼(产权证号:川(20**)达川区不动产权第0001396号)5-1至5-36号门市;4、位于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中青路199号中青国际家居建材生活广场家居精品馆10号楼(产权证号:川(20**)达川区不动产权第0001395号)5-1至5-46号门市。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达州市金龙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宗平
审判员  赵 旭
审判员  刘翠成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