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浙0327执1365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一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林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2018)浙0327民特3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一都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02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林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18)浙0327执1365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