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7民初5558号
原告:苍南县万家福木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建兴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27MA29425G9H。
经营者:董其进,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李红,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表,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一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大顺发商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601635157。
法定代表人:李佳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坚,浙江望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钞,苍南县国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苍南县万家福木材经营部与被告温州市一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苍南县万家福木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1元,减半收取计675.50元,由苍南县万家福木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李正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珍珍
相关法律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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