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创高科电气有限公司

浙江东创高科电气有限公司、长兴乐尚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06执40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东创高科电气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百家园路79号1幢40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长兴乐尚娱乐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泗安镇兴和商业广场6幢3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东创高科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兴乐尚娱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7)浙0106民初108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东创高科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48273元;执行费为2124元,诉讼费1269元,合计15166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起向被执行人长兴乐尚娱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长兴乐尚娱乐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长兴乐尚娱乐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长兴乐尚娱乐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支付宝、京东、财付通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长兴实地调查,该量贩KTV因疫情一直歇业。
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长兴乐尚娱乐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支付宝、京东、财付通、证券、股权及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长兴乐尚娱乐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的执行措施并限制其五年内出境。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微法院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对执行回告书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长兴乐尚娱乐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06执4081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