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梵石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梵石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民终52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梵石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保亿中心2幢1801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梵石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3民初17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缪蕾
审判员危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