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06民初498号
原告:浙江梵石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屏峰******。
法定代表人:程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斌,浙江非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丽,浙江非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iv>
法定代表人:刘永杰。
原告浙江梵石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浙江梵石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浙江梵石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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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陈曦二О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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