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梵石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宏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梵石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5民初33053号
原告:杭州宏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开立,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梵石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宏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梵石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范一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