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05民初5266号
申请人: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新联路6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菁,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晓山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缘溪道88号。
法定代表人:陆晓,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市锡山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华夏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韫,女,该单位员工。
申请人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晓山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晓山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18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晓山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18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保全措施中,对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查封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