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6民初5483号
原告:***,男,199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绍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医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新联路625号。
法定代表人:杨一兵。
被告:**,男,198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诉浙江医院、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程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