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4民初2128号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意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傅亮,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保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火明,该院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金凤,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新联路**iv>
法定代表人:杨一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溢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永祥,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合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陵路********>
法定代表人:严金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永祥,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意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浙江和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合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9月1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杭州意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反诉原告杭州合琛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按原告杭州意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二、准许反诉原告杭州合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杭州意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反诉。
已经收取的本诉案件受理费5,377元,减半收取计2,688.5元,由原告杭州意照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反诉原告杭州合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甘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吕凡
书记员吕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