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市鑫鹏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汇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金华市鑫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81民初5139号
原告浙江汇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横溪镇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林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金华市鑫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安文镇五指村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汇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华市鑫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汇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19年11月19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金华市鑫鹏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汇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金华市鑫鹏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9.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汇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傅丽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