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3民初819号
原告:浙江金华市鑫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安文镇五指村**。
法定代表人:顾洪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潇潇,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鑫源中心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鑫园路**鑫源中心。
负责人:黄瑞和。
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金华市鑫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鑫源中心业主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炜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金华市鑫鹏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华市鑫鹏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金华市鑫鹏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金华市鑫鹏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炜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郑晓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