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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磐 安 县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浙0727执758号
浙江金华市鑫鹏建设有限公司、磐安县方前镇***民委员会、磐安县方前镇***股份经济合作社:
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华市鑫鹏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磐安县方前镇***民委员会、磐安县方前镇***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22)浙0727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华市鑫鹏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全部法律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2)浙0727执758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