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市鑫鹏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金华市鑫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27民初1787号
原告:***,男,汉族,住磐安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磐安县。(系原告弟弟)
被告:浙江金华市鑫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磐安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金华市鑫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