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百维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金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82民初2631号
原告:安徽百维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界首市东城工业园区人民东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MA2N4TK346(1-1)。
法定代表人:祝春夏,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浙江金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郡亭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69172236X4。
法定代表人:许建方,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1974年10月28日出生,浙江省温岭市人,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安徽百维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安徽百维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百维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由原告安徽百维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