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8民初4462号
原告:***,女,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杨,浙江聚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郡亭公寓1-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69172236X4。
法定代表人:许建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纳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浙江金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690元,合计7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田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