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421执21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金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郡亭公寓******号。
被执行人嘉善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姚庄镇姚庄大道***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金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善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421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嘉善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金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嘉善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金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53,369元,以453,369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2月4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诉讼费7026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嘉善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嘉善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嘉善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申报财产情况也未履行完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嘉善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姚庄镇汇源路223、225号房地产,该房产经本院评估、拍卖、变卖,均无人竞买流拍。被执行人法人***因涉及刑事犯罪现被公安羁押,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立即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嘉善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对其作出限制高消费。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金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已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嘉善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421执74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助理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