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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02民初775号
原告:浙江金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郡亭公寓1-1302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琦,浙江舟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柯良,男,系公司职工。
被告:舟山江海金融商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海城路255号江海商务广场A幢18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忠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维雅,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婉君,浙江震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江扬路888号B幢。
法定代表人:王建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宝永,浙江民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江海金融商品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金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第三人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浙江金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浙江中富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金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叶茜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朱麟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