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神韵装饰有限公司

浙江神韵装饰有限公司、桐庐易家装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22执2589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神韵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湖塍村郑家墩,组织机构代码574399727。

法定代表人:周学明。

被执行人桐庐易家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云栖中路**东方君兰中心**,组织机构代码:MA27XMR17。

法定代表人:包维会。

浙江神韵装饰有限公司与桐庐易家装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22民初497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桐庐易家装装饰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浙江神韵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案款32920.1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1.5元、执行费39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向被执行人桐庐易家装装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桐庐易家装装饰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桐庐易家装装饰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桐庐易家装装饰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财产情况及其法定代表人下落进行了实地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桐庐易家装装饰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去向。截至2020年2月6日,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桐庐易家装装饰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进行公开曝光、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桐庐易家装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下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神韵装饰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桐庐易家装装饰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22执25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钟成波

二〇二〇年二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潘城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