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1民初2195号之一
原告:浙江神韵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湖塍村郑家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74399727E。
法定代表人:周学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金文,杭州市富阳区银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萍,杭州市富阳区银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恩波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806X98N。
法定代表人:李建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杰峰,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朱明,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浙江神韵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宾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浙江神韵装饰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协商处理为由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神韵装饰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神韵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900元(预收34500元),由原告浙江神韵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金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代书记员 孙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