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神韵装饰有限公司

浙江神韵装饰有限公司与杭州维逸纳宾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1民初2195号之一

原告:浙江神韵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湖塍村郑家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74399727E。

法定代表人:周学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金文,杭州市富阳区银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萍,杭州市富阳区银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恩波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MA2806X98N。

法定代表人:李建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杰峰,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朱明,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浙江神韵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宾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浙江神韵装饰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协商处理为由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神韵装饰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神韵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900元(预收34500元),由原告浙江神韵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金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代书记员 孙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