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9民初345号
原告:润美实业(杭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890507874,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块鸿兴路**。
法定代表人:徐夏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传帅、陈加曹,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鑫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70632090C,住,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心北路**新世界财富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陈林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润美实业(杭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鑫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润美实业(杭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润美实业(杭州)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伟良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杜佳丽
书 记 员 汪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