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鑫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润美实业(杭州)有限公司与浙江鑫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华采艺术特长培训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9民初1167号

原告:润美实业(杭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890507874,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块鸿兴路**。

法定代表人:徐夏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传帅、陈加曹,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鑫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70632090C,住,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心北路**新世界财富中心****/div>

法定代表人:陈林华,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采艺术特长培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B0WTP7J,住所地杭州,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心北路**新世界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文婕,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润美实业杭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鑫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采艺术特长培训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润美实业杭州有限公司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润美实业杭州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潘伟良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杜佳丽

书 记 员 汪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