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02民初138号
原告:浙江银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西关街道双龙南街1151号丽晶国际1006室。
法定代表人:李淑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培均、金承东,浙江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三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临江街道纬六路1128号6楼606室。
法定代表人:朱剑俊。
原告浙江银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三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浙江银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银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银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浙江银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 曼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代书记员 徐筱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