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民辖终1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三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钱塘新区临江街道纬六路1128号6楼606室。
法定代表人:朱剑俊,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银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西关街道双龙南街1151号丽晶国际1006室。
法定代表人:李淑英,总经理。
上诉人杭州三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银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702民初1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三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杭州三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庭会
审 判 员 楼淑馨
审 判 员 高 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郦东钧
代书记员 唐晓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