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兆久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兆久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吉安市天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3民初219号
原告:浙江兆久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7号5幢2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85807287D。
法定代表人:陈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伟杭、胡世鹏,浙江兆久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吉安市天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青原步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419932811。
法定代表人:张志萍,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兆久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安市天立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浙江兆久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兆久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现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兆久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20元,减半收取计4460元,由原告浙江兆久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明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影
书记员尧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