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82民初2730号
原告:浙江兆久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
法定代表人:陈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智研,浙江民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建德中磐新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住所地建德市大慈岩镇檀村村v>
法定代表人:张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斌,男,职员,系特别授权。
原告浙江兆久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建德中磐新城镇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原告浙江兆久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全部预交应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诉讼费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兆久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庆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倪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