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兆久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兆久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昆仑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10民初9412号
原告:浙江兆久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7号5幢2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685807287D。
法定代表人:陈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伟杭,系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昆仑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6945996516。
法定代表人:林洁。
原告浙江兆久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为与被告杭州昆仑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娟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浙江兆久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傅伟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昆仑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2012年8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昆仑府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接被告昆仑嘉府项目国电智能化采购业务及施工业务,合同价款为1960510元。前述工程最终于2013年4月30日通过竣工验收。2019年1月25日,被告签署了一份承诺函,截止2019年1月25日,被告已支付款项1456651元,工程尾款尚余400991元及结算金额5%的质保金,被告承诺:1、2019年1月26日前支付10万元人民币;2、2019年5月份开始按每月5万元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质保金。3、截止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款项之支付。截止2020年5月11日,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尚余工程款人民币50991元及质量保证金97771元未支付。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50991元及质量保证金97770.65元,以上金额合计:148761.65元;2、被告支付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48761.65元为基数,暂算至2020年5月15日,年利率4.35%,利息金额2404.5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主张,提供并陈述了如下证据材料:
1、昆仑府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承包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工程承包关系。
2、承诺书一份,证明被告尚有工程款未支付,还剩400991元不含质保金。
被告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材料后,被告未在答辩期内提出异议。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
原告原名杭州腾羿建设有限公司,后于2014年3月6日变更企业名称为浙江兆久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8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昆仑府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承包合同》,原告承包被告的昆仑府弱电智能化系统工程,承包范围为昆仑府项目弱电工程的供货、安装、穿接线、调试、开通、协调管理、施工督导、培训、维修及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直至交付业主使用,承包方式采用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包验收的施工方式,工期为2012年8月20日至2013年4月30日,工期为253天,工程承包总价为1960510元,采用综合单价包干方式,工程量按实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2019年1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函,写明“经我司审计,工程结算价格为1955413元,累计已支付款项1456651元,工程尾款尚余400991元(不含结算金额5%的质量保证金)。经双方友好协商,现我司承诺:1、2019年1月26日前支付10万元;2、2019年5月份开始每月5万元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金额以物业及我司核减相应扣款为准);3、截止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款项支付。”承诺函上盖被告公司公章及被告法定代表人林洁的签名。
原告表示出具承诺函前被告已经支付1456651元,出具承诺函后支付350000元,还剩工程款50991元和结算金额5%的质量保证金97770.65元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程款是事实,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其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民事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质量保证金的诉请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双方未就逾期付款利息进行约定,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剩余款项利息(以未付款项148761.65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昆仑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浙江兆久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50991元及质量保证金97770.65元;
二、被告杭州昆仑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兆久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款项148761.65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三、驳回原告浙江兆久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324元,减半收取1662元,由被告杭州昆仑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24元。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韩思齐
书 记 员  柴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