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兆久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兆久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市西湖区山水人家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6民初5900号
原告:浙江兆久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将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栋,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柳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西湖区山水人家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琳,北京京大(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兆久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西湖区山水人家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浙江兆久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兆久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庭后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市西湖区山水人家业主委员会的起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兆久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3256元,实际应减半收取509元,由浙江兆久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曦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章颐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