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902民初3388号
原告:潍坊英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东风西街以北彩虹路以***二期商务公寓D36-302。
法定代表人:**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职工。
被告: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定沈路619号港航国际大厦A座17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职工。
被告:舟山市广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印路765号海景时代广场2幢91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职工。
被告: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苎萝东路195号祥生新世纪广场祥生商贸综合楼十四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潍坊英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标公司)与被告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生置业公司)、舟山市广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纵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生集团)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英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祥生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祥生集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三被告立即向原告连带偿付票据款项11070.64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11070.64元为基数,从2022年10月1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背书给余姚市余***新建材店(以下简称勤新建材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出票人和承兑人为祥生置业公司,收款人为广纵公司,保证人为祥生集团,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7月11日,票据金额11070.64元。汇票背书连续,勤新建材店系该汇票的最后合法持票人。汇票到期后,其多次提示付款,均被拒付。原告作为镇勤新建材店的直接前手背书人,被追索后已于2022年10月17日向勤新建材店全额垫付清偿该笔票据款11070.64元,并重新取得该票据。依据票据法规定,原告作为被追索人已经清偿债务,享有票据权利,三被告属于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和保证人,为该票据债务人。原告可以依法对其行使票据再追索权,故诉至法院。
被告祥生置业公司辩称,对原告诉请无异议。
被告广纵公司辩称,对原告诉请无异议。
被告祥生集团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8月6日,出票人祥生置业公司向被告广纵公司签发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为210534200025720210806994487559,汇票到期日为2022年7月11日,票据金额为11070.64元,承兑人为祥生置业公司,票据可转让,出票人、承兑人承诺到期无条件付款,保证人为祥生集团,保证日期2021年8月6日。
2021年8月10日,被告广纵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案外人诸暨市平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融公司)。同日,平融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案外人杭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8月13日,***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英标公司。2021年8月30日,原告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勤新建材店。2022年7月11日,勤新建材店提示付款,于2022年7月15日遭拒,后勤新建材店又多次提示付款,但均遭拒。2022年10月14日,勤新建材店向原告追索,原告于2022年10月17日对该票据金额进行清偿。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被追索人,向持票人勤新建材店清偿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被告祥生置业公司系出票人、承兑人,被告广纵公司系背书人,被告祥生集团系保证人,对原告要求三被告连带支付票据金额及相应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祥生集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抗辩的权利,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舟***置业有限公司、舟山市广纵建设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潍坊英标贸易有限公司票据款11070.64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元,减半收取38.50元,由被告舟***置业有限公司、舟山市广纵建设有限公司、祥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