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丽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市新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丽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25执保276号

申请人:合肥市新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牌坊回族满族乡人民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5095719W。

法定代表人:张巨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深港数字产业园6-1F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588183。

法定代表人:翟海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美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1368号(红谷现代城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86512R。

法定代表人:汤瑞兴,董事长。

被申请人:定远县徽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长征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394336753Y。

法定代表人:尹旭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新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美华建设有限公司、定远县徽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20)皖1125执保2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许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