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25执保276号
申请人:合肥市新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牌坊回族满族乡人民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5095719W。
法定代表人:张巨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深港数字产业园6-1F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588183。
法定代表人:翟海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美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1368号(红谷现代城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86512R。
法定代表人:汤瑞兴,董事长。
被申请人:定远县徽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定城镇长征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5394336753Y。
法定代表人:尹旭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新广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美华建设有限公司、定远县徽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20)皖1125执保2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许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