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125执保30号
申请人:***,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被申请人:***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深港数字产业园6-1F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588183。
法定代表人:翟海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美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丰和中大道1368号(红谷现代城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86512R。
法定代表人:汤瑞兴,董事长。
申请人***与***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美华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已部分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22)皖1125执保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许峰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