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5834号
原告:安徽天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师,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宏杰,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职务不详。
原告安徽天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安徽天达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安徽天达建设有限公司因故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天达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天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杰云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周 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