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23民初2183号
原告:**,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炜,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华,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告:安徽天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天徽大厦B座十层D1号。
法定代表人:周飞。
原告**与被告***、**、安徽天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2021年8月24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6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海燕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邵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