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88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天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天徽大厦B座十层D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2842179B(1-4)。
法定代表人:周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天达建设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28814.43元[其中支付工程款116934元、资金占用费暂计5164.92元(以11693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30日暂计算至2020年9月27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2230.51元(以116934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175%自2020年10月20日暂计算至2021年2月5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2754元、案件执行费1731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唐 峻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盼盼
书 记 员 刘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