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23611号
原告:安徽天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天徽大厦B座十层D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第三人:***,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原告安徽天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以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处理结果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