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达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天达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23611号 原告:安徽天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天徽大厦B座十层D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男,196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第三人:***,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原告安徽天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以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处理结果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 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